(一)对于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等费用,不应将其列入破产债权,因其是对债务人违法行为的惩罚,不能让全体债权人承担后果。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如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加倍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滞纳金等,不应作为破产债权,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停止计息,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作为必要成本,不能列为破产债权。
(五)债务人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因其与债权性质不同,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等不属于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