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内,经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日期,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承包人应对其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变更为银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