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彩礼退还,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因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条件未达成应退还。
(二)对于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高档手表等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可基于附条件赠与要求返还。
(三)日常小额消费开支,如吃饭、看电影费用,以及表达爱意的特殊含义小额转账,属于一般赠与,无需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