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人判断能否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先看自己是否为有独立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如在共有物处分诉讼里,若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且生效判决侵害共有权益,同时未参与原诉讼并非自身原因,就可以提起。
(二)若共有人无独立请求权,但生效裁判结果影响到其民事权益,并且未参加诉讼不可归责于本人,也能提起该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