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人不想因滥用权利担责,需要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法人在履职时应保持谨慎、勤勉尽责,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人要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等,积极配合清算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