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方在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要在离婚诉讼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三)被告一审未提损害赔偿,二审提出,法院调解不成会告知另行起诉。
(四)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发现后可起诉再次分割财产,并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