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注销时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可直接起诉该股东或第三人,以追究其债务责任。
(二)当公司未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起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三)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债务,若原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过错,可要求股东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