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约定时,男女双方应基于自愿平等协商,明确赔偿数额、方式等内容,且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如果约定显失公平,权益受损方要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约定。
(三)约定内容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然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