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为精神病人起诉离婚,需先确定法定代理人,由其代为进行诉讼。
(二)起诉时应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这样在法院调解无效时,判离可能性较大。
(三)因精神病人离婚涉及生活安置、监护等问题,要积极配合法院综合考量,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
(四)若第一次起诉无法定判离情形且对方不同意,大概率不判离,可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等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