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与个人款项混同,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时:通过财务审计、资金流向记录确定公款数额,记录挪用的起始时间、金额及造成的损失。
(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款项混同:依据银行转账记录、合同约定、交易凭证等证据,结合双方意思表示和交易习惯确定款项数额。若无法区分,采用司法鉴定、会计核算等专业方式确定。
(三)关键要点:不管哪种情况,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和归属,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