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方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先让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够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再不够就由侵权人赔偿。
(二)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时,由使用人担责,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出事故,属于该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赔偿。
(四)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驾驶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则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