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债权人撤销之诉中房屋已卖,若存在债务人不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合同,房屋应返还;若买房人善意取得,债权人不能要求返还房屋,但可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且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房屋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一旦法院认定撤销成立,房屋买卖自始无效,房屋需返还给债务人。然而,若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不知道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债权人就无法要求返还房屋,不过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另外,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