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单位要负责护理。若单位未派人护理,护理费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算。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要求其安排护理或支付相应费用。
(二)评定伤残后护理费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分三个等级,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不过十级工伤一般无此项。职工可按流程申请鉴定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