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管理人对于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行使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决定权,并及时通知对方。
(二)若管理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催告三十日内未答复,合同视为解除。
(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方需履行合同,同时可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则视为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后,对方因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破产债权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