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违约金设定,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若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所以在设定合同时,要预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使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
(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贷双方设定时要注意此上限。
(三)违约金设定要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过高或过低当事人都可请求调整。当发现违约金不合理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