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无效婚姻,由于其自始无效且请求确认不受时效限制。若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随时能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所以一旦发现这些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未达法定婚龄的身份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可撤销婚姻,如果是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要留意胁迫行为终止时间或恢复人身自由时间,在一年内收集受胁迫的证据,如威胁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请求。若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同样要在一年内准备好对方隐瞒疾病的证据,如病历等,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