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伤情鉴定,若损伤明显,要在受伤后马上进行鉴定,这样能及时为刑事、行政案件处理提供依据;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一时难以判断损伤程度的,等伤情稳定后鉴定,涉及容貌损害或器官功能障碍的,在损伤90日后鉴定,特殊情况按医嘱确定时间。
(二)对于伤残鉴定,要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一般是受伤3-6个月后,若有骨折内固定治疗,需取出内固定物后再做鉴定,以此准确确定伤残等级用于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