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自身抚养能力。提供稳定收入证明、房产证等材料,证明能为女儿提供良好生活和教育条件。
(二)强调抚养意愿。通过日常陪伴记录、给女儿制定的成长规划等,展示对女儿成长的关心和负责态度。
(三)列举女方不利情形。收集女方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书、不良嗜好的相关影像资料、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等。
(四)尊重女儿意愿。若女儿已满八周岁,可通过谈心、和女儿的日常交流记录等让其表达愿意跟随生活的真实意愿。
在诉讼离婚时,准备好上述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