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交纳遵循一定原则和方式。通常情况下,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需先预交,审理终结后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1.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作出决定。
2.以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先由双方协商分担,协商无果则由法院判定。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减半,费用承担原则与上述情况一致。
4.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无需预交受理费。
建议当事人在参与诉讼前充分了解这些规定,在争议产生时尽量通过调解解决以降低费用负担,若协商不成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随时关注案件进展,依据法院判决按时交纳或追回应负担或退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