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即满足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时不知情且已完成登记或交付等条件,原所有权人应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而不能向第三人追回财产。
(二)若第三人虽不知情但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无权处分人通过盗窃等非法方式获取财产后转让给该第三人,原所有权人可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