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后一年内未使用且能耕种收获,原耕种集体或个人可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能组织耕种。
(二)土地征收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需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
(三)土地征收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四)征收土地要按原用途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