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归还公款,可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罚;若情节轻微,可争取免除处罚。但要注意保留好归还公款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
(二)若构成贪污罪,主动归还公款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隐瞒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