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需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妥善保管。
(二)一般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管部门要通知当事人领车。
(三)检验、鉴定完成期限通常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经上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三十日。
(四)若交管部门超期扣押车辆,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