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被认定违建且在修路时面临拆除,先确认是否为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违建,若是且符合一定条件,可争取适当补偿。
(二)对违建认定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违建认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