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全责撞运营车,维修期间的运营损失费应由侵权人赔偿。具体赔付方式如下:
- 赔偿前提:受损车辆需为依法从事货运、客运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一般需有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 赔偿范围:通常是合理停运期间的损失,包括车辆固定费用和实际收入损失等,不包括因停运导致的违约金等较远损失。
- 停运时间:一般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需维修机构出具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等作为依据。
- 计算标准:有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的,可据实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当地同类型运营车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关于是否有对撞运营车运损损失的保险,交强险一般不赔偿运营车的停运损失。商业三者险中,若保险合同将停运损失列为间接损失并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可不赔,否则需进行赔偿。此外,也有专门的“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或“停运损失附加险”,若投保了此类附加险,可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