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网络开设赌场罪不以盈利为入罪要件,无盈利但存在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等情形属情节严重,无盈利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量,可能从轻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即构成犯罪,不以盈利为入罪要件。对于网络开设赌场罪,会根据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即使没有盈利,只要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就属于情节严重,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无盈利这一情节反映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官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网络开设赌场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大家对网络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