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要严格遵守这个时间限制,避免超期不被受理。
(二)如果超过6个月法定期间,不要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有证据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起诉,可考虑通过再审等其他法定程序维护权益,但要确保符合再审等程序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