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因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被处罚。
(二)遇到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要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可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
(三)对于已被查封、扣押、清点责令保管或冻结的财产,不能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
(四)有履行能力时,要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被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