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此费用用于伤者急救等。
(二)若有商业三者险,与保险公司协商,看能否由商业险先行赔付部分费用。
(三)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如抢救费用超交强险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险、机动车肇事逃逸等,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及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四)与对方及家属沟通自身经济状况,争取理解,协商后续赔偿支付方式。
(五)让对方走法律途径,由法院依责任认定判决赔偿,避免自行垫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