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真实性: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人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证明账号归属,确保聊天记录无删减篡改,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证据。
(二)具备关联性:聊天记录要与案件事实相关,能证明案件关键事实,如借贷纠纷中体现借款金额和时间等内容。
(三)符合合法性:以合法方式收集聊天记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设备等手段获取,同时提供其他辅助证据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综合判断。经公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