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债务性质,若能证明确实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或者自己事后有过追认,那么债权人可要求妻子偿还借款。即便夫妻已离婚,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
(二)若有证据表明借款是借贷人个人不合理开支,像赌博等花费,或者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妻子可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