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对方和孩子联系,需找到法定理由,如对方有暴力倾向、传染病、吸毒等不良嗜好,导致其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此类情况可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
(二)若法院认定对方探望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对方的探望权。
(三)没有正当理由,不能私自阻止对方探望孩子,否则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保障其探望权,法院会支持其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