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财产性质,先区分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用分割,归个人所有。
(二)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先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三)处理共同财产时,日常事务一方可自行决定;非日常重要处理需双方平等协商一致。
(四)若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保留证据,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对其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