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并宣判;适用普通程序,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能延长。
(二)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需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宣判,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要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宣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案件各程序的审理期限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