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没能力支付抚养费,先主动与抚养方积极沟通,提出延长给付周期、减少数额等合理变更支付方案,经对方认可后按新方案执行。
(二)若协商无果,抚养方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时,若自身确实暂时经济困难,可向法院如实说明情况,争取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能力时再恢复支付。
(三)若有劳动能力,应积极工作获取收入来支付抚养费,避免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被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更要防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