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等,若户内有成员去世但还有其他成员,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若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所以要关注户内成员情况,避免整户消亡导致承包地被收回。
(二)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儿可在承包人去世后继承剩余期限的承包经营权,应及时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保障权益。
(三)土地上有房屋等附着物,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可继承房屋并间接使用宅基地,要按规定进行房屋继承的相关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