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将所欠利息当本金重新写借条,需确保前期借款利息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样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金额才能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二)重新写借条时,要在借条里明确前期借款情况、利息计算方式以及将利息计入本金等内容,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三)若后期有争议,法院会审查前期利率是否超法定标准,超标准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