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想离婚,可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样婚姻登记机关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婚姻关系继续维持。
(二)若此前是协议离婚,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明确表达不再离婚的意愿,共同维持婚姻。
如果另一方坚持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备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