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符合法定送养条件时,可将孩子送养。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且送养需双方共同进行,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可单方送养。同时,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
(二)父母不能随意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若不履行抚养义务且情节恶劣,可能构成遗弃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处理抚养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