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冷静期不想等满期限,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来快速结束婚姻关系。
(二)若在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想离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