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因为其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无需当事人进行举证。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一般社会大众都知晓,通常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需重新举证。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按法律逻辑进行推定后无需举证,若有反证足以推翻,要重新举证。
(四)依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无需举证,有反证足以反驳时要举证。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具有权威性,无需举证,有反证足以推翻则需重新举证。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有司法公信力,无需举证,有反证足以推翻需重新举证。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也无需举证,有反证足以推翻需重新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