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形: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则到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像是被告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就去该地法院起诉。
(二)特殊情形: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符合此类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条件,身处异地也能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索要抚养费属于身份关系诉讼,符合相关情形可适用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