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子孙女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长期在此集体生产生活,依赖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通常能享受征地补偿,可积极关注补偿事宜并按规定申请。
(二)户口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能享受。但若是政策性原因导致户口不在,且与集体有紧密经济联系,可收集相关证据争取补偿。
(三)对补偿资格有争议,先与集体经济组织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这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等事项有参与决定的权利,判断成员资格对于能否享受征地补偿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