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要起诉,应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再准备好起诉状和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诉讼过程中,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因为调解是必经程序。若不配合可能影响后续判决走向。
(三)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要再次起诉,避免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