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的条件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2015年12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保证其正常生活与休息,对决定与执行部门进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保证正常的生活与休息条件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分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和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确保不随意“决定”、不胡乱 “执行”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包括对“决定”和“执行”两个方面的监督,“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按照规定,对“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此外,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检察院应当向执行或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