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项目经理打欠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如因项目采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且有证据证明是为公司业务,此时欠条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当发生此类情况,相关人员应收集好采购合同、项目文件等能证明是为公司业务的证据。
(二)若欠条是项目经理个人行为,比如为个人借款所打,该欠条仅对其个人有效,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时,出借人要明确款项用途和借款人身份。
(三)若相对方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担责。在交易中相对方要考察项目经理的授权外观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