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不愿离婚,在男方起诉时,女方可积极向法院表明夫妻感情未破裂,如提供双方曾有美好回忆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婚后感情良好。
(二)若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女方坚持不离婚,可强调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比如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关心等细节。
(三)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男方再次起诉,女方若想挽回婚姻,可尝试在这一年中积极与对方沟通,改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