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销售金额18万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若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院通常会从轻处罚。
(二)有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也会成为法院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
(三)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同样可能获得从轻处理。
(四)若属于累犯,即曾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法院会适当从重判处。
(五)罚金刑按照销售金额18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