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实行先交强,后商业的原则。交强险赔偿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只按照是否有责赔偿,多方责任按照数量等分配。
甲损失880,由乙和丙各自从各自交强险中赔偿440元。乙损失3400,由甲和丙各自从交强险中赔偿1700元。丙损失600元,由甲和乙各走从交强险中赔偿300元。
那么,甲的交强险共需赔偿1700+300=2000元,乙的交强险共需赔偿440+300=740元,丙的交强险需赔偿1700+440=2140元。
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交强险在有责情况下,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而丙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两千,多出的140元需要个人承担,这是在只有交强险下的赔偿方法,如果考虑商业险的赔偿就复杂了。
所以,这种案件的赔偿一般会协商处理。参考如下:甲和丙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可以采取互碰自赔,各自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乙的损失2000的部分由自己的交强险赔偿,剩下的1400由甲和丙分别承担700元,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是甲赔偿880+700=1580元,乙赔偿2000,丙赔偿600+700=1300,需要交警调解,各方同意。
一般在事故处理中,交警为了避免复杂化,对于损失可区分的会指明由谁负责,比如甲负责自己的车尾,乙负责自己的头,丙负责乙的尾巴和自己的头,保险索赔可按照交警划分进行,就简单了。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两车均有交强险怎么计算赔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