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内不需要按责分摊,应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两辆车属于两个不同的个体,两个机动车辆撞一人交强险赔偿两份属于分别投保,存在两份强制保险。我国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能及时给予第三者赔偿,同时每份三者险均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故本案中两份交强险应分别赔偿,应赔偿两份交强险后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两份交强险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所确定,两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程序是什么?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三、交强险的理赔材料如何收集?
具体通过下列途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一)事故类证明: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
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
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
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二)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所有的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都是有投保交强险的,交强险的出险率本身也会影响到第二年的投保问题,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在一起交通事故当中绝不是各交强险公司来平均分摊所有的赔偿的。一起交通事故当中肯定有纯粹的受害者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责任,那交强险赔偿的比例就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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